(一)促进产学研融合创新。
1.发挥重大科研项目的桥梁作用。每年组织安排30-50项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攻关。改革技术评价为主的单一评审方式,组建由技术、财务、金融、投资、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重大项目和承担单位的创新能力、商业模式、管理运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释放创新人才的带动作用。深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研体制改革,建立现代科研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鼓励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合作开展横向课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可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选聘优秀科技企业家到高等学校担任“产业教授”,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选派科技特派员到企业共同开展科研活动,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中培育一批高水平“科技副总”。(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突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继续实施“小升高”培育行动计划,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每年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精准服务,推动其发展成为具有产业创新引领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强化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支持各地建立财政资金引导的政策性天使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对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上市公司、企业家、各类商会组织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参股、控股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社会力量建设孵化器,采取“孵化+投资”的模式,直接对在孵企业进行天使投资。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省财政按照其投资单个企业首轮实际投资额的最高10%给予奖励,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探索建立“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市场+投资基金+政策性担保+科技银行”的科技企业融资模式,打造“评、保、贷、投、易”五位一体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创新金融产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探索组建科技保险机构。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企业以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技术研发、小试中试等环节的保险产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整合金融创新资源。支持各地依托创新创业共同体组建科技金融集团,打造综合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在办公用房补助、投资专项奖励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吸引、支持各类投资机构发展。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充分发挥科创板作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多资本支持。(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科技服务生态。
1.推动科技服务专业化。支持各地围绕产业链布局服务链,引进培育有资质、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人才团队,提高服务水平。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实施科技创新品牌培育工程,重点围绕研发设计、孵化育成、技术交易、知识产权等分别打造科技服务百强品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促进科技服务产业化。培育一批新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围绕“十强”产业补齐服务短板,统筹布局一批中试基地和检测分析平台,满足成果转化和工程化需求。支持产业园区聚焦特定产业领域和技术方向,整合各类服务机构和平台公司,通过共同出资、技术入股、创新平台共建或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形成紧密合作的创新服务综合体。(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加快济青烟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先行先试。选择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技术合同认定权下放试点,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线上线下同步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