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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策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9-05-28 09:06:04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等重大战略实施,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规划编制,优化用地布局

  1.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合理安排用地布局。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多规合一”,加快推进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以试点为先导,全面推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实施前,新增建设用地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时出具规划条件,及时完成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修改。对未纳入土地利用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在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现行城乡规划做好衔接的基础上,调整修改一次土地利用规划。一是符合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等相关规划,并由省级及省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由相关市、县(市、区)使用省级预留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进行修改;二是城乡建设用地尚有剩余规模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对剩余的碎片化用地规模进行整合优化,支持省重点项目及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项目落地;三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建新区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由各市政府依法调整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统筹指标使用,实施精准供地

  3.统筹新增计划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国家下达的新增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新旧动能转换等重点建设项目,支持扶贫、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公益性养老等民生项目,向特色小镇、农业“新六产”等乡村振兴项目倾斜。严格落实县域内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内调剂为辅、省域内适度统筹为补充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坚决守牢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红线。省级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优先支持国家和省级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各市政府根据本区域内耕地后备资源情况和具体项目补充耕地需求,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4.推进新增用地计划指标配置精准化、项目化。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实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招商等部门联合审查,重点加强对拟用地项目的产业政策、投资计划、资金落实、环境影响、规划符合性、用地标准等内容进行论证,并对拟投资建设单位的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新建项目的质量。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招商责任追究和项目达产优惠政策兑现机制,确保拟用地项目按时开工建设,提高项目供地率。(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5.强化存量土地和挖潜指标使用。对商品住宅及商业开发配套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符合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未批先建项目(基础设施、公益项目除外),原则上各市、县(市、区)应通过存量盘活挖潜提供用地保障。存量建设用地不能保障、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原则上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挖潜指标保障用地需求。本县(市、区)域范围内没有挖潜指标的,可由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及黄河滩区迁建县(市、区)的节余指标调剂解决,并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相关流转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严格实施精准供地。把好用地项目选址关,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规划条件、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拟用地项目不予通过选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拟出让土地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未达到净地出让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出让手续,对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的建设用地减缓供应。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鼓励推行“标准地”供地方式,各市、县(市、区)政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单位能耗和排放标准、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以及规划、人防、消防、配套设施等建设条件,一次性公示、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企业竞得土地后,分别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行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按照约定提交,按照动工开发进度分期返还。(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三、盘活挖潜存量,节约集约用地

  7.加快闲置和批而未供土地处置进度。根据调查摸底和土地利用动态监管系统数据,分解下达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任务,建立工作台账,实施销号制度。建立和实施督查、通报和激励制度,对全面完成处置任务的市,在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没有全面完成处置任务的市,核减2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市,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有关用地审批事项办理,直至任务完成。(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

  8.推进“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以县(市、区)为主体,建立以单位用地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为主的企业评价体系,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科学分档归类并实行动态管理,实施差别化价格、用地、用能、排放、信贷等政策,严格奖惩机制,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推动资源要素向高产区域、高端产业、优质企业集聚,倒逼低端低质低效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9.强化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研究制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建立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利益共享的激励约束机制,各级要加强调查摸底、标图建库、潜力评价等工作,编制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投融资体制机制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全面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鼓励各级积极探索制定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交易规则,支持存量建设用地快速流转、高效配置,促进土地循环和节约集约利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

  10.加大增减挂钩挖潜和节余指标流转使用力度。对部分县(市、区)增减挂钩项目财政垫支负担较重,面临资金“瓶颈”制约的问题,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通过财政专项债券、银行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缓解资金压力。规范有序推进挂钩节余指标省内流转使用,引导挂钩节余指标收益流向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农发行山东省分行)

  四、大力简政放权,强化用地监管

  11.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省委、省政府扩权强县工作部署,将41个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和9个经济发达县(市)的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方案审批权委托给所属市政府行使,省自然资源厅审查事项相应委托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相关要求按照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行使部分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工作的实施方案》(鲁国土资字〔2018〕49号)执行。(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市政府)

  12. 建立土地使用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履约监管协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对土地使用、投资、建设、环保等履约情况进行共同监管,并适时通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责任人制度,明确项目联合审查、规划适用性认定、土地征收报卷、审批、土地供应、使用等全流程监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职责清晰、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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